1、所有体育器材,因本身质量问题或正常消耗而造成的损坏,免于赔偿。
2、在使用体育器材过程中,因使用者不慎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遗失的,按有关规定酌情赔偿。
3、在使用体育器材过程中,因使用者故意损坏或遗失的,按有关规定加倍赔偿。
4、在归还体育器材时,如有损坏,视情节轻重由借用者或借用班级照价或加倍赔偿。
5、上课、训练和比赛丢失的器材,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迅速查明原因,告知器材室保管员,并按有关规定赔偿。
6、赔偿办法:由体育器材保管员核填《损坏、遗失器材赔偿单》,由损坏或遗失器材者签名,经部领导批准,由体育器材保管员收款后,上交体育部。
7、器材室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,认真负责,做好各项管理工作。因失职造成的各种损失,由本人负责。